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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黄义宽、黄美荣、黄万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决定书

(2018)粤19司救执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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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黄义宽,男,壮族,系被害人黄应机的父亲。救助申请人:黄美荣,女,壮族,系被害人黄应机的母亲。救助申请人:黄万杰,男,壮族,系被害人黄应机的儿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黄应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刘望春故意伤害致死。本院判决刘望春赔偿黄应机直系亲属黄义宽、黄美荣、黄万杰人民币168181.42元。刘望春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20000元,剩余款项148181.42元刘望春未赔偿。截至案涉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提出之时,已执行的赔偿数额为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刘望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害人父亲黄义宽、母亲黄美荣年老虚弱,被害人儿子黄万杰尚未成年,三人无大额财产收入,家庭贫困,属于低收入家庭,现又不能通过诉讼和执行获得剩余赔偿,黄义宽、黄美荣、黄万杰的救助申请符合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故应给予其司法救助。根据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作出的《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受害当事人近亲属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按基准金/人/月×6个月计算。受害人当事人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救助金额按基准金/人/月×12个月计算:(1)申请时不满10周岁的;(2)申请时满70岁,且没有赡养义务人或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的(需提供记载“没有其他赡养义务人、或其他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导致严重生活困难”内容的生活困难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3)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4)属于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确认有数个救助对象的,个案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基准金/月×33个月。”的规定,黄义宽申请司法救助时年52岁,系受害当事人的父亲,黄美荣申请司法救助时年51岁,系受害当事人的母亲,救助金额按基准金/人/月×6个月计算;黄万杰申请司法救助时年8岁,系受害当事人的儿子,救助金额按基准金/人/月×12个月计算。故黄义宽、黄美荣、黄万杰三人司法救助金共为72000元【(3000元/月×6个月×1人)+(3000元/月×6个月×1人)+(3000元/月×12个月×1人)】。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黄义宽、黄美荣、黄万杰人民币72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东莞市国家司法救助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