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学林。被申请人: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政,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更好地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方便当事人参与执行、破产程序,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8]112号)的精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已具备审理相关执转破案件的条件,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查效率,本案可交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梅审判员:胡金鳌审判员:曲波法官助理:王清
书记员:张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