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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魏学林、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破申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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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学林。被申请人: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政,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更好地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方便当事人参与执行、破产程序,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8]112号)的精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已具备审理相关执转破案件的条件,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查效率,本案可交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梅审判员:胡金鳌审判员:曲波法官助理:王清

书记员:张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