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90594682P。法定代表人母运铜,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承斌、金丹丹,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庐江县矾山镇和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24003272423W。法定代表人鲍远志,镇长。委托代理人徐学锋,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金万通公司)诉被告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矾山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2月2日向矾山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金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承斌,矾山镇政府负责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徐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金万通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0日,矾山镇政府与襄阳金万通公司签订了1份《协议书》,约定襄阳金万通公司为矾山镇政府辖区内的企业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以便于人民法院拍卖该企业财产,从而达到顺利执行该企业的到期债权的目的,与此同时,襄阳金万通公司拟在人民法院处理该企业财产时,购买该企业的采矿权及财产从事生产经营。同日,襄阳金万通公司向矾山镇政府指定的庐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汇入1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协议签订后,襄阳金万通公司着手筹办该企业的采矿权延期登记资料。通过襄阳金万通公司的努力并垫付费用277.33万元后,该企业的采矿权终于获得了延期登记,企业资产被有效激活,充分满足了人民法院变卖或转让条件。2016年4月13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拍卖该企业采矿权及财产公告,拍卖底价为1067.5万元。因拍卖过程中出现流拍,按前期约定,该拍卖标的以底价变卖于襄阳金万通公司,襄阳金万通公司表示愿意以底价买受该企业采矿权及财产,同时要求按约定将前期在盘活资产时所垫付的费用227余万元和保证金100万元抵作价款,但执行法院未同意将垫付款抵扣价款的要求,最终襄阳金万通公司未能买受该企业的采矿权及财产。2017年5月5日,庐江县法院以979.05万元的价款拍卖了该企业的采矿权及财产,顺利地处理了该企业的到期债权。2017年7月14日,矾山镇政府从庐江县法院将襄阳金万通公司的100万元取走。2017年12月18日,襄阳金万通公司从法院处得知矾山镇政府取走100万元的事实后,要求矾山镇政府退还100万元,遭矾山镇政府拒绝。综上,矾山镇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与其辖区内的企业,无论是在生产经营、债权执行还是采矿权的延续及买卖上均无法律关系,其与襄阳金万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有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目的,其行为明显违法并侵害了襄阳金万通公司的财产权利。现要求判令矾山镇政府退还襄阳金万通公司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6‰自实际占有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后期利息损失按同样标准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
矾山镇政府辩称,矾山镇政府和襄阳金万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以及矾山镇政府接受法院汇来的100万元均不是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此外,襄阳金万通公司在人民法院采矿权拍卖过程中,没有参与竞拍,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其无权要求退还该100万元,况且,该100万元是庐江县法院支付给矾山镇政府的,现襄阳金万通公司向矾山镇政府要求退还并赔偿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襄阳金万通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矾山镇政府下辖企业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以下简称关庙含铁凝灰岩矿)因欠农民工工资等外债无力偿还,其财产及采矿权被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由于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到期未能办理采矿权延期登记,为便于处置该矿财产及采矿权,实现其财产最大化,2014年10月20日,矾山镇政府与襄阳金万通公司签订了1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襄阳金万通公司以关庙含铁凝灰岩矿的名义办理采矿权延期登记手续,并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程序取得采矿权及该矿财产;襄阳金万通公司自愿向矾山镇政府指定的账号支付100万元,襄阳金万通公司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程序取得采矿权及该矿财产的,该100万元抵作价款;襄阳金万通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办齐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资料,相关费用由襄阳金万通公司垫付;襄阳金万通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办齐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所需资料、或中途退出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及该矿财产的依法处置事宜,所缴纳的100万元不予退还。同时,该协议还特别说明:如果在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竞价并以出价最高者(同等价格下襄阳金万通公司优先)成功购得关庙含铁凝灰岩矿的采矿权及该矿财产,矾山镇政府无条件退还襄阳金万通公司前期缴纳的100万元和襄阳金万通公司在办理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过程中所交及垫付的各项费用。协议签订当日,襄阳金万通公司将该100万元汇入矾山镇政府指定的庐江县人民法院账号。协议签订后,襄阳金万通公司在垫付了共计277.33万元费用后,办妥了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2016年4月13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以底价1067.5万元拍卖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及财产,后因故流拍;2017年5月5日,庐江县法院对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及财产再次进行拍卖,以979.05万元的价款拍卖成交。2017年7月14日,矾山镇政府出据从庐江县法院领取了襄阳金万通公司汇入的100万元。后襄阳金万通公司要求矾山镇政府退还该100万元,遭矾山镇政府拒绝。2018年1月31日,襄阳金万通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要求确认矾山镇政府占有襄阳金万通公司100万元拒不退还的行为违法的同时,并要求矾山镇政府退还其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6000元。2018年5月20日,本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2018)皖0124行初7号行政裁定:驳回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的起诉。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行终24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一审和二审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襄阳金万通公司与矾山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农民工工资工作调度会会议备忘录、襄阳金万通公司汇入到庐江县人民法院账号100万元的电子银行汇单、证明襄阳金万通公司垫付277.33万元费用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及财产拍卖成交确认书、矾山镇政府领取100万元的结算票据、矾山镇政府向庐江县法院出具的《关于要求归还垫付关庙含铁凝灰岩矿薪酬的报告》和关于尽快对关庙含铁凝灰岩矿采矿权进行处置的函、矾山镇政府认为襄阳金万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律师函以及驳回襄阳金万通公司起诉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4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终240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载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于襄阳金万通公司要求依法确认矾山镇政府占有其100万元拒不退还的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予以驳回,现提出要求矾山镇政府退还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襄阳金万通车辆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金叶人民陪审员:余海玲人民陪审员:张向明
书记员:章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