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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原告罗元朋诉被告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8)陕7101行赔初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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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罗元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金玉,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勇,主任。

原告罗元朋诉被告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现原告罗元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元朋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元朋撤诉。

审判长:袁涛代理审判员:王正菲人民陪审员:朱勤

书记员:王小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