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胡海杰,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地北京市房山区。
胡海杰于2018年6月19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案件。据此,现胡海杰以本院对其起诉的案件未予立案、不准许免交诉讼费用、违法送达、裁判错误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胡海杰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