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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黄永平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2018)闽03行赔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8-12-2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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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永平,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黄崇深、张纯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下称鼓楼区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02003609110G。法定代表人朱训志,区长。委托代理人邱小欢,鼓楼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下称鼓楼区城建征收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杨桥路中闽大厦B#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05117583P。法定代表人陈锦鸿。委托代理人李开辉、林莹,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永平诉被告鼓楼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4日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平的委托代理人黄崇深、张纯艺,被告鼓楼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晓昉,第三人鼓楼区城建征收处的委托代理人李开辉、林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平诉称,其于2007年4月12日向第三人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福州市西街道度假村#楼房屋,建筑面积为345.2㎡。该买卖合同已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同年8月30日,第三人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1#楼房屋交付予原告。2017年11月10日,被告鼓楼区政府组建成立的福州市鼓楼区水系治理指挥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动用机械对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其名下位于左海度假村1#楼房屋(建筑面积为345.2㎡)依法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鼓楼区政府对该房屋按每平方米6万元(人民币,下同)进行赔偿,计20712000元,被告应对该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7年1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鼓楼区政府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不能成立。案涉房屋补偿费经过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55181元。此外,由于该项目拖欠建设工程款未办理消防、规划等手续,项目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登记条件,依照福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精神,只能依照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房屋的装修补偿款部分已与承租使用人签订了补偿协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2日,原告黄永平与第三人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福州市西街道度假村#楼房屋,建筑面积为345.2㎡,总价款为346万元。该买卖合同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同年8月30日,第三人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1#楼交付给原告,并办理了交房手续。2017年11月7日,福州市鼓楼区水系治理指挥部、第三人鼓楼区城建征收处在福州日报上发布公告,称拟对案涉房屋所在的左海度假村及周边房屋进行征收拆除,要求各房屋权属人带上权属证明与其进行协商补偿事宜。同年11月10日,在未与原告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福州市鼓楼区水系治理指挥部与第三人鼓楼区城建征收处组织人员利用机械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不服,要求被告鼓楼区政府对被拆除的房屋按每平方米6万元进行赔偿,并对总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之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个人汇款客户回单及贷款交易明细、第三人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左海度假村1#、6#、9#楼的情况说明、黄永平与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福州市鼓楼区水系治理指挥部、福州市鼓楼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于2017年11月7日在《福州日报》第五版发布的《公告》、有关光盘及照片、《律师函》、《左海度假村权利人协调会议记录》、《商品房交房确认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福建省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提供左海度假村房屋权属证明的律师函》及EMS快递单、《房屋拆迁公告》、《关于停止左海度假村项目拆迁工作的函》、《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书》(2014年8月26日)、《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2014年9月30日)、《关于陈家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7年8月3日)等;被告鼓楼区政府提供的《租赁合同》、《情况说明》、(2010)鼓执申字第897号、(2010)鼓执申字第1459号、(2010)鼓执申字第1482号、(2012)鼓执行字第17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丈量评估表、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承诺、具结书、证明、补偿款领取签署单、评估报告、评估单价统计表等。第三人鼓楼区城建征收处提供的《公告》(2017年11月7日)、《公告》(2017年11月23日)、律师函、《左海度假村权利人协调会议记录》等;第三人福州新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榕国用2003第001524001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榕规2005建字第000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4榕房许字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4榕房许字第号)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鼓楼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福州市西街道度假村#楼房屋的行为,已被本院(2018)闽03行初431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故原告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安置。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的面积,原告提供的已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面积作了记载(总面积为345.2㎡),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案涉房屋被强拆前,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委托了福建馥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建君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七家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案涉的左海度假村1#楼房屋进行评估,七家评估公司评估价的均值为55181元/㎡。对评估价取平均值,符合房屋实际价值,双方对该均值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所有的度假村#楼房屋的总价为55181元/㎡345.2㎡=19048481元。由于被告鼓楼区政府在对左海度假村周边进行拆迁安置过程中未制定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为原告获得补偿安置的依据。根据该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被征迁人搬迁奖励、货币奖励等。被告征收原告的案涉房屋过程中,原告并非自行主动搬迁,故原告主张的搬迁奖励,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应当给予货币奖励的诉请,符合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未给予住宅安置的选择,原告的该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该货币奖励为分户评估价的5%,应为19048481元5%﹦952424元。此外,被告鼓楼区政府认为应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8号规定的案涉房屋应按评估价的90%进行补偿安置。但该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议事纪要,未外化为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做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被告鼓楼区政府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第三人鼓楼区城建征收处提供的《关于左海别墅1、6、9号楼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告所在左海度假村1#楼拆迁另应获得租金补贴20000元、户奖30000元。原告主张的房屋补偿款利息的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黄永平所有的福州市西街道度假村#楼房屋的补偿款及货币奖励、租金补贴、户奖等合计人民币20050905元。二、驳回原告黄永平的其他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鹏程审判员:陈金发人民陪审员:黄秀清

书记员:郑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