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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8

黄海军申请如东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决定书

(2018)苏06委赔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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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文书

赔偿请求人黄海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如东县公安局,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君,如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如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复议机关南通市公安局,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陈旭,局长。委托代理人陆逶,南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赔偿请求人黄海军因认为如东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如东县公安局所作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黄海军称,2015年12月20日,如皋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黄海军不批准逮捕。如东县公安局对黄海军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如东县公安局所作赔偿决定及南通市公安局所作复议决定,决定由如东县公安局赔偿黄海军被实际羁押39天的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赔偿义务机关如东县公安局辩称,黄海军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清楚,如东县公安局对黄海军的拘留期限为2015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20日,总计为37天,未超过法定期限,黄海军提出的拘留天数为39天的赔偿主张与事实不符。如东县公安局所采取的刑事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黄海军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驳回黄海军的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南通市公安局述称,如东县公安局对黄海军所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期限亦在法定期限之内,且对黄海军的刑事侦查程序尚未完结,黄海军的赔偿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驳回黄海军的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黄海军曾因被案外人丁金明诬告陷害,被如东县公安局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被实际限制人身自由11天。期间,黄海军手部、腿部有多处软组织伤。2010年12月31日,如东县公安局与黄海军达成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黄海军14.2万元,黄海军放弃其他一切权利,不得再为此事纠缠。2012年4月,如东县公安局又决定对黄海军救助35万元。上述款项总计49.2万元,已全部支付给黄海军。2014年后,黄海军又因此事多次信访上访。2015年7月7日,如东县公安局以黄海军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如东县公安局对黄海军进行了传唤并对黄海军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11月13日,如东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海军刑事拘留,并将黄海军送至如东县看守所羁押。同年11月16日,如东县公安局以黄海军多次作案为由,决定对黄海军延长拘留期限三十日。同年12月4日,南通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办理,如东县公安局遂将案件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同年12月13日,如皋市公安局提请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海军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皋检侦监不批捕[2015]55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海军。同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释放通知书,将黄海军释放。同年12月21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皋公(治)取保字[2015]1332号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对黄海军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事由,解除对黄海军的取保候审。2018年1月,黄海军向如东县公安局寄送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如东县公安局赔偿非法刑事拘禁39天的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2018年3月7日,如东县公安局作出如公赔决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黄海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多次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于2015年12月13日提请批准逮捕。2015年12月20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将黄海军释放。如东县公安局认为,对黄海军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拘留时间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黄海军申请复议后,2018年5月4日,复议机关南通市公安局作出通公赔复决字[2018]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认为,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黄海军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当地政府索要钱财,当地政府先后支付7000元。2015年7月6日13时许,黄海军身披状衣,手持剁骨刀,在如东县公安局环镇派出所内以要求解决药费为由,用剁骨刀砸坏派出所玻璃、空调外机,并扬言杀人,严重影响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2015年11月9日,黄海军以政府部门没有为自己解决问题为由,在当地政府、菜市场等多处公共场所张贴字报,在当地政府召开的协调会上,黄海军以不给钱就要上访为由,向当地政府索要300万元。黄海军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如东县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对黄海军采取拘留、延长拘留期限等措施,系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东县公安局对黄海军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复议维持如东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黄海军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2018年11月14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皋公(治)刑诉字[2018]755号起诉意见书,认为黄海军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建议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皋检案管案收[2018]1020号接收案件通知书。目前,该案的刑事程序尚未终结。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如东县公安局与黄海军的协议、如东县公安局如公赔决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南通市公安局通公赔复决字[2018]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黄海军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刑事案卷材料等证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案中,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虽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由,对黄海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现有证据表明,如皋市公安局对黄海军涉嫌寻衅滋事案已经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已经接收案件。上述事实表明,对黄海军刑事责任追究尚未终止,刑事程序尚未完结。在此情形下,黄海军尚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故对黄海军的赔偿申请,依法应予驳回。综上,黄海军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黄海军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