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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8

陈辉申请海门市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决定书

(2018)苏06法委赔立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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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违法保全赔偿文书

赔偿请求人陈辉,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赔偿义务机关海门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周东瑞,院长。赔偿请求人陈辉因违法财产保全申请海门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所作(2018)苏0684法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陈辉称,海门市人民法院在对原告江苏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诉被告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违法进行财产保全造成了陈辉重大损失。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决定由海门市人民法院赔偿其损失2180万元。赔偿义务机关海门市人民法院辩称,对于案涉的保全行为,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以及陆正新(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现投资人)均提起过国家赔偿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经审查并作出决定,陈辉的赔偿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此外,案涉的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陈辉的赔偿请求缺乏合法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陈辉的赔偿申请。

经审理查明,海门市人民法院受理明泰公司诉陈辉、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明泰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苏0684民初59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陈辉、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银行存款67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6年10月24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冻结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到存款28232.37元。2017年8月21日,海门市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该存款的冻结。对于陈辉的其他个人财产,海门市人民法院未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2017年1月10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明泰公司诉陈辉、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0684民初5950号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明泰公司与陈辉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陈辉腾空房屋及场地,交还明泰公司;三、陈辉向明泰公司支付2016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的租金73333元。四、陈辉向明泰公司支付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搬离期间的租金损失(2016年按22万元/年、2017年按24万元/年);五、明泰公司返还陈辉押金5万元;六、驳回明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陈辉不服上诉后,2017年6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为个人独资企业,陈辉原系投资人。2016年10月8日,陈辉与陆正新签订投资转让协议,将陈辉对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所有财产转让给陆正新。2016年11月1日,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核准,将投资人陈辉变更为陆正新。还查明,2016年11月28日,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以海门市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行为违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8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684法赔2号决定书,决定驳回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3月14日,陆正新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保全行为违法为由,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4月19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4法赔1号决定,以陆正新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为由,决定驳回陆正新的赔偿申请。陆正新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苏06委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采取的保全行为,与陆正新的利益相关,陆正新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2、海门市人民法院在明泰公司提供担保后,根据明泰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陆正新要求海门市人民法院赔偿128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赔偿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决定: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7)苏0684法赔1号决定。二、驳回陆正新关于要求海门市人民法院赔偿1280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2017年9月18日,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再次以海门市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行为违法为由,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10月2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4法赔3号决定书,决定驳回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国家赔偿申请。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06委赔18号决定书。认定以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名义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与陆正新先前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属于重复申请,决定驳回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3月1日,陈辉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以海门市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强制执行违法为由申请赔偿2180万元。2018年3月7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84法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陈辉申请赔偿的事项已经经过赔偿委员会审查,认定不存在违法情形。且保全措施已经延续到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中,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决定对陈辉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陈辉不服,以海门市人民法院保全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以上事实,有相应案件案卷为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存在及因保全行为造成损害的基本事实依据,未被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未受到保全行为侵害的,则不能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海门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苏0684民初5950号保全裁定中,虽有裁定冻结陈辉、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银行存款67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内容,但海门市人民法院在实际保全过程中,仅冻结了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的银行账户,并未对陈辉其他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陈辉申请海门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故陈辉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受理条件。此外,陈辉虽为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原投资人,但在陈辉将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转让给陆正新后,陆正新已经就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采取的保全措施提起过国家赔偿诉讼,本院赔偿委员会已经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决定。故陈辉亦不能作为原投资人就海门市人民法院对海门市扬子特种油品厂实施的保全措施再次申请国家赔偿。综上,陈辉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陈辉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