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道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03455K。法定代表人:李诚,执行董事。2018年4月2日,重庆市道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诚机械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进行了听证,道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诚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道诚机械公司于2004年8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160万元,股东为李诚(持股85%)、周树芳(持股15%),现有职工29人。截止2017年12月31日,道诚机械公司账面资产总计2730678.42元,负债15089993.04元。道诚机械公司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通用机械零配件,主要资产是机器设备。因道诚机械公司对外借款,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道诚机械公司、顺能机械公司、李诚、周树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金200万元及利息),重庆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渝仲字第2422号裁决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道诚机械公司、顺能机械公司、李诚、周树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金862.416049万元及利息),重庆市江津公证处已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渝津证字第8847号执行证书,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目前道诚机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道诚机械公司认为该公司目前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可通过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管理质量,减少生产成本,增大业务范围,增加收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额,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道诚机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上述规定,道诚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重庆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重庆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秀良审判员:王丽丹审判员:吴宝山法官助理:胡彬
书记员:李娜书记员:邹春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