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杨雪珍、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破申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杨雪珍,女,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曾启静,总经理。2017年11月29日,申请人杨雪珍以被申请人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6)闽08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含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应付利息16041133元、借款本金3700万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且被申请人经营恶化,已有多起债权到期无法偿还、被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租金收入)已远不能支付需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被申请人投资建设的浙商物流商贸城只能整体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通知了被申请人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申请人杨雪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杨雪珍撤回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杨雪珍撤回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长:郑国柱审判员:郭胜华审判员:张文池法官助理:吴金燕

书记员:张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