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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刘龙与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破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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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龙,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明,重庆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地母亭1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790535。法定代表人:侯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龙申请被申请人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执行局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刘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明、被申请人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到庭参加了听证。刘龙申请称,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与刘龙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经判决执行后发现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无互联网账户、船舶、车辆及房屋,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意由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陈述称,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经营,也没有任何财产,同意由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现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地母亭1号第二层,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服装、服饰品、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不含农膜)、建筑材料、装饰材料。2017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7)渝0103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侯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龙借款本金30万元,并且支付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018年3月16日,刘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无互联网账户、船舶、车辆及房屋。2019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4232号决定书,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清算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对刘龙负有到期债务,但并无任何财产予以清偿,在听证中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亦无异议,刘龙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刘龙对重庆旭凯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赵文康审判员:王鑫法官助理:刘强

书记员:王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