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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20

瞿邦治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03行赔初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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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20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瞿邦治,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9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局长。第三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3号。法定代表人袁玮,主任。

原告瞿邦治因与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邦治诉称,1994年3月16日,原告持有中区字第16495号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以来,原告发现第三人在中区字第164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签盖了注销章,原告不服这一拆迁注销行为,被告转第三人依法办理,至今未果。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前述拆迁注销行为违法。经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后,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标准为依据《较场口过渡门面出租价格举要》列举非住宅被拆迁人过渡房租金268元/㎡/月为赔偿标准。赔偿建面为1995年7月至1999年9月,依据“拆一还一”法规确定所拆建面67.19㎡。其中原产权、评估建面60.8㎡,前后墙因借墙错误纠正为自墙应增加建面6.39㎡。1999年9月至2020年11月,因增加购买10㎡门面房产权,安置面积为77.19㎡。赔偿期间为1995年7月至2020年10月,后续赔偿另计至拆迁人台庆公司依法落实安置房次月为止。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986648.32元;2.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瞿邦治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中区字第16495号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行为违法一案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瞿邦治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相应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院已作出(2020)渝0103行初254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瞿邦治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瞿邦治的起诉,故原告瞿邦治针对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的本案赔偿诉讼显然缺乏法定前提条件且超过起诉期限,应予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瞿邦治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晓川审判员:赵利利人民陪审员:彭碧云

书记员:赵代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