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破申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862J。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闽良,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0395431L。法定代表人:龚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颖禄,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7月2日,申请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2017)闽02民终31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且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调查,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通知了被申请人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13日,申请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兴朝阳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吴英琼审判员:李小东审判员:刘伟明法官助理:李馀彬

书记员:钟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