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83557555230C。法定代表人张曲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纸艺文化产业协会理事,住建瓯市。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300398165X0。法定代表人周安有,市长。第三人建瓯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建瓯市樟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3733598003T。法定代表人陶朝兴,主任。第三人建瓯市徐墩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3003982361G。法定代表人吴芳,镇长。第三人福建绿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北津村北坪1-2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69250442H。法定代表人王建敏,总经理。第三人福建省祥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蒲城县新源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59595307XR。法定代表人陶桢玮,总经理。第三人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瓯宁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1571919840。法定代表人徐凡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国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以考虑再三拟以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行政赔偿的诉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圣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原告被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堆积的3000平方米土地和损坏的厂房、设备、设施原状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林静审判员:丁建岩审判员:黄智勇法官助理:严丽梅
书记员:谢冰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