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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破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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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大众机械厂精密齿轮厂热处理工段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701150618W。法定代表人:刘翠芳,董事长。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轻工三路**之一营业执照440602000261353。法定代表人:莫师哲。申请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拖欠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委托代理人:周伟,广东但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经贸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一中经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经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8059708元及其罚息;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经贸公司、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0)一中执字第485号。执行过程中,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继续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佛中法执字第577号。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另查明,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于1988年11月16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内资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880万人民币,住所地佛山市轻工三路**之一,投资者为佛山市城区经委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系经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为佛山市轻工三路**之一,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申请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太原兴四达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宝企业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苏毅清审判员:何东明审判员:丁保国

书记员:黄玉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