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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7

姜梓萱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事国家赔偿纠纷二审决定书

(2017)黑01委赔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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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姜某某,女,汉族,200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理人:崔茵(系姜某某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

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韩羿,职务院长。赔偿请求人姜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法赔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2017)黑0110法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依法赔偿请求人损失100000元,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追责,并对姜士怀本人作亲子鉴定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姜某某以卷宗丢失导致诉讼时间过长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对相关人员追责,并对姜士怀本人作亲子鉴定等赔偿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关于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所规定的国家赔偿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姜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