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李长英,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新越******。
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薛晓斌,职务院长。赔偿请求人李长英于2017年6月23日对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法赔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接受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长英所涉(2015)宾刑初字第381号、(2017)黑0125刑申2号案件系定罪免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李长英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员:王志彬审判员:葛保滨审判员:徐辉
书记员:谭心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