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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蒋柳燕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闽08行赔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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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二审程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柳燕,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上诉人蒋柳燕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行赔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蒋柳燕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本案中,上诉人蒋柳燕所诉的赔偿损失,并未先行向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主张,其主张的行为也未被确认违法,故上诉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英琼审判员:童寿华审判员:谢勇法官助理:汤影华

书记员:何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