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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2017湘0922行赔初7号符益民诉桃江县城管执法局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2017)湘0922行赔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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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支持起诉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告符益民,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符志勇,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符建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有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枞聪,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由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符益民、符志勇、符建军与被告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符益民、符志勇、符建军以与被告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益民、符志勇、符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益民、符志勇、符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殷载媛审判员:刘锋人民陪审员:刘格平

书记员:欧阳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