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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2017湘0922行赔初2号莫毅诉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7)湘0922行赔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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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支持起诉人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告莫毅,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有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尹枞聪,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桃江县人民政府。地址: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劲,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毅诉被告桃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毅撤回起诉。

审判长:吴铁梅审判员:殷载媛人民陪审员:刘强

书记员:欧阳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