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陈建利、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破申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建利,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申请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组织机构代码:57054264-5法定代表人:胡央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7年10月23日,本院执行局收到申请执行人陈建利申请移送被执行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的申请。后本院执行局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11月8日,本院立案审查申请人陈建利申请被申请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注册登记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88万元。根据申请人陈建利提供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到期债权43704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后,申请人未受清偿。根据本院执行局提供的执行转破产程序审查意见登记表显示,被申请人在本院现有执行案件3件,未执行到位标的352689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建利对被申请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且目前被申请人尚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慈溪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建利对被申请人慈溪市神跃轴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代理审判员:魏燕华代理审判员:鲁文文

代书记员:陆思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