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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平阳县来信纸箱厂、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破申23号

案由与程序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07-20
地区
平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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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阳县来信纸箱厂,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宋桥加油站房。经营者:缪来信,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申请人: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榆茶村**。法定代表人:程来巧。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平阳县来信纸箱厂以被申请人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知了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经营卫浴洁具、厨柜制造、销售。现申请人平阳县来信纸箱厂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县来信纸箱厂对被申请人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平阳县来信纸箱厂对被申请人平阳县巧合洁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寿兵审判员:蔡小博审判员:倪维常

书记员:周雨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