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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黄忠银与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82行赔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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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忠银,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法定代表人朱旭金,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银诉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黄忠银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忠银撤诉。

审判长:黄乐珍人民陪审员:赵志辉人民陪审员:金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