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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用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破申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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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上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98094775。法定代表人:施成勇。被申请人: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吕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25131445。法定代表人:徐仙存。我院在执行被申请人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金炉电气有限公司的同意,裁定中止对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的执行并于2018年8月17日提起适用破产程序。本院查明,金炉电气有限公司对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享有经乐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35万元。现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7日,于2016年6月3日经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住所地在乐清市柳市镇吕岙村。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程序并依法移送破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金炉电气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中鼎成套柜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汤铭审判员:王磊审判员:周静

代书记员:麻洪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