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康正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2014年6月18日,乐清市康正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乐清市康正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应的公司管理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作为管理人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无法展开破产清算工作。请求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乐清市康正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屠小霞
代书记员:吴旭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