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祥,男,汉族,1949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敏,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宗喜,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力,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德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同昌,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全祥、张敏因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张全祥、张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全祥、张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审判员:张万里审判员:马传贤
书记员:玄晟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