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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二审 · 2017

张全祥、张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7)豫行赔终327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二审
裁判日期
2017-12-01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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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祥,男,汉族,1949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敏,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宗喜,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力,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德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同昌,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全祥、张敏因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张全祥、张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全祥、张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审判员:张万里审判员:马传贤

书记员:玄晟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