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豪,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梁桂喜,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书民,县长。出庭负责人:张正凯,副县长。委托代理人:潘振华,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豪诉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国豪以愿意与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豪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豪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审判长:李胜利审判员:邢芳审判员:裴蓉
书记员:任伟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