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封孝权,该管理人负责人。2017年11月22日,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经审计确认,截止2017年7月11日,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04391.46元。其中,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合计588884.77元。经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理催收,仅收回款项83200元。其他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由于合同及送货单等材料缺失,且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导致无法进行清收回拢。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为135556.71元,需支付破产费用合计160972.37元。
本院认为,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舜天力佳龙山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受理费人民币1505.57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戴晓东审判员:葛荣贵代理审判员:季晖
书记员:袁则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