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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7

胡小强申请裁定书

(2017)苏1291法赔1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
裁判日期
2017-12-28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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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胡小强,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范红梅,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系胡小强之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胡小强以本院重复扣划导致其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胡小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胡小强撤回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赔偿请求人胡小强撤回赔偿申请。

审判员:李剑峰

书记员:俞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