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东方路**。诉讼代表人蒋红英,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心源,该公司员工。赔偿请求人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以本院违法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