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怡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锦华,总经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港力商业贸易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梓敬。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怡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港力商业贸易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怡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港力商业贸易企业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植少佳审判员:王志钊审判员:黄馨栗
书记员:欧斯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