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胜利诉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苏胜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赔偿其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5611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8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属于原告苏胜利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案件应由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管辖被告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临县人民法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张晓峰审判员:赵保军人民陪审员:郑洁
书记员:郑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