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玉良。被申请人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申请人张玉良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重整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本院将该重整申请通知了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未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8日,注册资本350万元,经营期限自200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4日,股东为王红玲及郭兰信。2015年7月20日股东王红玲及郭兰信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一致解散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并聘请清算组,清算组于2015年7月25日开始进场工作。股东会决议作出后,清算组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开展了清算工作,清算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对申请人张玉良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跃林审判员:沈男审判员:杨晶
书记员:侯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