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茹金木。2017年8月7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现本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试行)》,以随机方式指定越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
本院查明: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7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20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经销电机及泵类产品、木工机械、切削机床、电动工具;加工五金机械;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等。根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868号执行决定书载明,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绍兴梁祝酒业有限公司、茹金木、赵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拍卖款分配过程中,查明以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4件,涉案债务2亿余元,该案拍卖款在支付该案优先债权及其他执行费用后,已严重资不抵债,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亦同意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启动破产程序,故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为地区、地级市(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且本院作为其住所地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系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查明严重资不抵债,且有到期债务不能履行,故应认定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当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绍兴市三江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淼蛟审判员:娄岳虎审判员:单卫东
书记员:高怡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