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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1

李长华与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3破申3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1-01-28
地区
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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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长华,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申请人: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赵爱桦,董事长。李长华以与被申请人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机械南通公司)存在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涉诉讼众多,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辉机械南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以张贴通知的形式通知了华辉机械南通公司。华辉机械南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佳,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1.申请人李长华通过受让债权已取得对被申请人华辉机械南通公司债权,本院执行裁定已变更李长华为对华辉机械南通公司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故李长华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且到期未能清偿。2.被申请人华辉机械南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故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被申请人华辉机械南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如东县经济开发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申请人李长华对被申请人华辉机械南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未能清偿,应当认定华辉机械南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华辉机械南通公司的资产已被拍卖、分配,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涉华辉机械南通公司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进一步佐证了其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辉机械南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李长华对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樊士新审判员:王新兵审判员:陈庭庭法官助理:罗媛

书记员:陈欣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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