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杨联养,男。被申请人: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礼品城纸张市场左侧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50446226。法定代表人:陈德永。
苍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温苍执民字第638号],发现乐福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该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5件,涉及金额约657万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乐福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故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为此,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乐福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登记的股东为陈德永,注册登记地为龙港市。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塑料工艺品、文具加工、销售。2017年5月25日,因乐福公司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企业登记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农商银行与乐福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温苍商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乐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商银行借款160万元及利息。案经该院执行,查明乐福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20年9月28日,乐福公司尚欠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587524元及利息。另查明,乐福公司在浙江省涉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诉讼案件8件,立案标的达1103万余元(含负连带保证责任部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5件,申请执行标的达657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乐福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业经生效判决确定,并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苍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债权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本院告知申请人请求对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通知后,也未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企业注册登记地为龙港市,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乐福印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郑丽娜人民陪审员:陈亦赛人民陪审员:卓文春
代书记员:郑祥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