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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破申116号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20-08-11
地区
诸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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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负责人:陈鹏程。被申请人: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杨梅桥村法定代表人:张萌芽。

本院在执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被申请人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及电气机械配件,汽车配件,金属焊接设备,泵,阀门,水暖管件,纺织品。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7)浙0681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7)浙0681执60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申请人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为诸暨市万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斯丽英审判员:荣文华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李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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