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智晖。被申请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北路万嘉公寓2号11号。投资人:章秀。
本院在执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通知了被申请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于2012年2月28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除竹木)、钢材。2018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8)浙0681民初17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17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9)浙0681执2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债权已由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为诸暨市强发建材经营部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斯丽英审判员:荣文华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李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