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308-1室。法定代表人:卢晓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6号C幢。法定代表人:沈永岚。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隆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被申请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信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已经审查完毕。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盛德隆公司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常熟支行)与千特服饰(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特公司)、信联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千特公司应向中行常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被申请人信联公司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千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联公司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中行常熟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7)苏0581执44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上述债权,中行常熟支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江苏分公司),信达江苏分公司又转让给盛德隆公司。2020年3月1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0581执44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认申请执行人由中行常熟支行变更为盛德隆公司。现申请人盛德隆公司认为,信联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对外债务较多,故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信联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设立于2006年2月21日,经营期限止于2016年2月16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通园路56号C幢,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贷、融资、投资提供担保及相关咨询服务;企业资产受托经营,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2015年7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94号中行常熟支行诉千特公司、信联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千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行常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信联公司等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千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004元,由信联公司等负担。因信联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行常熟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1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22592.0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苏0581执44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1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1执44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中查明,本案所涉债权已由中行常熟支行转让于信达江苏分公司,信达江苏分公司又转让盛德隆公司,债权转让事宜已通过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公告等证据证实。常熟市人民法院据此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故盛德隆公司的主体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故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盛德隆公司。经询问,申请人盛德隆公司称,(2017)苏0581执440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后,仅受偿317516.84元,剩余债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受让让与人对被申请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对被申请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贤成审判员:吴婕审判员:刘虎法官助理:范凌杰
书记员:夏凯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