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代表人:吴建辉,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5918-6),住,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 法定代表人:郑忠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5)甬镇执民字第186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登记设立,住所地,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本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LED节能灯、太阳能节能灯及灯饰的研发、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郑忠义。公司核准登记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14日,本院(2015)甬镇商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利息42?011.14元,以及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9.765‰计算的罚息,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后就上述债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查控,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明,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申请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具备申请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故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通过抽签方式指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被申请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为宁波甬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丽法官助理:张晓圆
代书记员:高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