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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破申10号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7-03-20
地区
萧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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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负责人王重阳,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73413-6,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世安桥村法定代表人赵根有。

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3月1日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萧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移送转破产清算。申请人建设银行萧山支行以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3月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至今未能清偿其对申请人建设银行萧山支行负有的债务,另有多起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均未履行。目前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银行萧山支行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和合集团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在本院辖区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被申请人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可乐审判员:张杰审判员:黄联宜

书记员:赵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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