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秋,男,汉族。被告唐立新,男,汉族。被告郑艳萍(系被告配偶),女,汉族。
原告刘金秋诉被告唐立新、郑艳萍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5日、4月26日被告唐立新两次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唐立新与被告郑艳萍系夫妻关系。原告向被告唐立新催索借款未果。因此,2015年8月11日,原告刘金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立新、郑艳萍立即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24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唐立新、郑艳萍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被告唐立新、郑艳萍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金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凯军审判员:李宪文代理审判员:李德侠
书记员:袁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