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刘金秋与唐立新、郑艳萍民间借贷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商初字第3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金秋,男,汉族。被告唐立新,男,汉族。被告郑艳萍(系被告配偶),女,汉族。

原告刘金秋诉被告唐立新、郑艳萍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4月5日、4月26日被告唐立新两次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唐立新与被告郑艳萍系夫妻关系。原告向被告唐立新催索借款未果。因此,2015年8月11日,原告刘金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立新、郑艳萍立即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24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唐立新、郑艳萍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被告唐立新、郑艳萍的准确送达地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金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6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凯军审判员:李宪文代理审判员:李德侠

书记员:袁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