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清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于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守鑫,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宝清县辰能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戡,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宝清县辰能热电有限公司不履行宝环监费缴字(2015)00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一案中,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宝清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宝环监费缴字(2015)00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的合法性审查。
审判长:马业成审判员:李宪文人民陪审员:万海利
书记员:袁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