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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苗云慧与友谊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黑0523行赔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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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苗云慧,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原告配偶):孟坚,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被告:友谊县公安局,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站前大街。法定代表人:杨荣民,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云慧诉被告友谊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苗云慧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云慧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宪文

书记员:袁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