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云慧,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原告配偶):孟坚,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被告:友谊县公安局,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站前大街。法定代表人:杨荣民,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云慧诉被告友谊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苗云慧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云慧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宪文
书记员:袁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