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兰永利,男,蒙古族。
侯某申请执行兰永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600元,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419元,共执结7019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恩集代理审判员:高伟代理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