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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5

夏德军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2015)渝高法赔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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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赔偿请求人夏德军,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现住成都市高新区。

赔偿请求人夏德军于2015年10月10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受理后,听取了夏德军关于赔偿请求事项及理由的陈述。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夏德军向本院申请称,由于本院二审错误裁判,导致被无罪羁押1869天,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410656.68元;身体伤害赔偿金38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共计990656.68元。放弃由本院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15日,夏德军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2011年9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其中对夏德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夏德军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002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夏德军向本院申诉。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4)渝高法刑再终字第00013-00020号、(2015)渝高法刑再终字第00001、00003、000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00261号刑事裁定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夏德军无罪。另查明,对夏德军判处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没有执行。还查明,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8月24日夏德军因病被保外就医。期间,夏德军九次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对所患肺癌进行治疗。判决宣告后,又于2015年11月11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对肺癌进行治疗,该次诊断结果为右中下肺低中分化鳞状细胞癌伴隆突下淋巴结转移(cT3N2M0Ⅲ期)新辅助化疗后术后(pT4N1M0Ⅲa期)(EGFR野生型,ALK-Ⅴ阴性)化疗后残肺转移伴颈部淋巴结转移(Ⅵ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脏多发囊肿、肾脏多发囊肿、前列腺增生、腹主动脉壁钙化。

本院认为,本院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二审刑事裁判以及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夏德军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夏德军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依法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夏德军的刑罚已经执行1870天,其中保外就医634天,夏德军人身自由被限制1236天,按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计算,其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为271573.92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受害人被羁押一年以上或者被判处和执行一年以上刑罚的;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给其家庭、生活或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夏德军被错判刑期并执行,且执行刑罚超过一年,并给其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其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根据我市实际,酌定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夏德军提出应赔偿身体伤害赔偿金,因夏德军所患肺癌属于内科疾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和第五项关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的情形造成。监狱环境与个人精神压力对病情存在一定的影响因素,监狱因医疗条件不足已对其采取了保外就医,该疾病与本院的错误判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由本院按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夏德军1236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71573.92元;二、由本院支付夏德军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三、驳回夏德军关于身体伤害赔偿金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