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岳林。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岳林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岳林在本次起诉前未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陈岳林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陈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陈岳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岳林撤回起诉。
审判长:金国芬代理审判员:刘丹人民陪审员:杨群雄
书记员:李宇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