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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5

陈岳林与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澄行赔初字第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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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岳林。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岳林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临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岳林在本次起诉前未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陈岳林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陈岳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陈岳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岳林撤回起诉。

审判长:金国芬代理审判员:刘丹人民陪审员:杨群雄

书记员:李宇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