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袁斐金属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周山路**。经营者:袁斐斐,男,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远佳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顺科技内)。法定代表人:袁佳康。
本院认为,江阴市袁斐金属制品加工厂申请撤回对江阴市远佳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袁斐金属制品加工厂撤回对江阴市远佳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浦峥审判员:戈栋审判员:陈艳红法官助理:顾成竹
书记员:李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