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利港街道东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薛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江阴市东盛药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吴建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江阴市利港街道东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江阴市东盛药化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利港街道东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江阴市东盛药化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浦峥审判员:戈栋审判员:陈艳红
书记员:谢冰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