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2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2020)苏0281破申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破产程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投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传宏)。被申请人: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查加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昊投资)以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嘉亿公司。嘉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不同意破产,公司现在还在持续经营,且已偿还了部分债务。现查明:嘉亿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登记机关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查加福,其中查加福持股60%,朱美娟持股40%,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人民路88号。嘉亿公司结欠君昊投资款项到期未付。本院尚有多起以嘉亿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柯阳,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嘉亿公司系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嘉亿公司对外负债,到期不能清偿,对所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江阴市嘉亿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戈栋审判员:陈艳红法官助理:郑清

书记员:周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